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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3-6023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3-06-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12号)

发布日期:2023-06-05 15:10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恩锦眼镜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C,法定代表人:周顺柱,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泽雅工业区瑞嘉路10号(第五层)。

我局于2022 5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正在从事眼镜制造,现场正在生产。你单位注塑机8台、喷漆台3台生产时产生废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5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注塑机8台、喷漆台3台生产时产生废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 202352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注塑机8台、喷漆台3台生产时产生废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36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注塑机8台、喷漆台3台生产时产生废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温州恩锦眼镜配件有限公司年产眼镜配件800万副迁建项目》(温环瓯建〔202337号)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我局审批;

7.温州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分区示意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90日内改正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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