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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3-6019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3-06-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温环瓯查〔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6-02 10:12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瓯查〔2023〕6号

 

温州宝狼皮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077111064,法定代表人汤金宝,住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富豪路52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皮革毛皮加工,现场正在生产,你单位厂房生产车间北面大棚下有皮坯堆放,堆放的皮坯有渗流液经地面排入污水管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身份;

2. 20233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皮坯渗流液经地面排入污水管网和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的情况;

3. 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3326日现场照片证据22张,证明当事人皮坯渗流液经地面排入污水管网和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的情况;

5. 废水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36号)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水污染水质的情况;

6. 温州宝狼皮件有限公司污水管道排查综合地下管线探测成果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厂区内污水管道和排放去向的情况;

7. 20234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皮坯渗流液经地面排入污水管网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 温州宝狼皮件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相关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喷涂流水线7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温州宝狼皮件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