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森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负责人:郭仲育,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0号(2号楼第一至第二层)。
我局于2023年 5 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0号(2号楼第一至第二层)的你单位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纸制品制造,你单位将3个废包装桶空桶放在印刷车间地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将3个废包装桶空桶放在印刷车间地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 2023年5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将3个废包装桶空桶放在印刷车间地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2023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你单位将3个废包装桶空桶放在印刷车间地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温州市森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鞋盒1000万个建设项目》(温环瓯建〔2022〕219号)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我局审批;
7.《温州市森本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鞋盒1000万个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8.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堆放的废包装桶空桶内的成分。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5月 24 日